1982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规定就是典型一例。
2008年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认为,全国人大2004年对82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12] 任何人可以反对照搬三权分立,但谁都无法否认国家机关之间分权的必要。
[11] 对这方面的论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安排我写成简报,由他们分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参考资料。我对那些在形式上已经制定了保障性立法的基本权利的实际保障水平,做过初步评估,获得了3点印象:(1)为数不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成效较显著,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特定资格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取得国家赔偿权、继承权。如果是公天下,则只能是主权或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国民。自20世纪初有了宪法之后,宪政在中国的内容,开始转向把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写进宪法,并切实实施宪法。与此相配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迄今为止实际情况在不小程度上可能确实如此,但我们也应该相信,没有完全无内容的形式。但是,从宪法法律角度看,从兼顾党内外、国内外认同的角度看,他以后者即国家中央军委主席的名义活动时可获得的认同度肯定会比以前者名义活动高得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权力过分集中会使得权力形成极大的强度,过于集中和强大的权力不可能被关进笼子。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人大制度是分工与分权相统一的制度。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对国家机关和官员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的权利、文化活动自由等等。
私有财产权保障方面情况比较复杂,因为,82宪法在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时,原本就毫无根据地事实上剥夺了与城市私人住宅相联系的合法私有土地的所有权。由此可知,各级人大代表审议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对之投票表决,以及法院检察院听取人大代表对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对法院检察院提出质询案等等,按82宪法本意都是不应有的事情。
如前所述,82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所做的第三方面事情,是取消54宪法、78宪法关于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和78宪法关于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3)少数基本权利保障水平有所退步或保障不稳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住宅不受侵犯、私有财产权。还有一些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30年来它们的保障水平事实上有所提升,但可惜迄今皆尚无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法律可依。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任何分工,从法律角度看都是分权。
这个制度的根本特点是:人民通过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我们再在行宪即宪法实施意义上,简要说说82宪法中宪政要素之落实值得总结研究的地方。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项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确认,就有了宪法正当性,实现了从无宪法根据到有宪法根据的跨越。
实际上,三十余年来,82宪法经历了四次局部修改,每一次修宪都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已经制定了宪法的国家来说,创制宪法通常来说不是制宪而是修改宪法。
82宪法公布施行31年来,经过了四次局部修改,在2004年定型为我国现行宪法。宪政与宪法一样,是欧美舶来品。
82宪法确定了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基本主体、基本对象和基本客体。但82宪法也取消了54宪法关于最高检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显然,现行宪法相关条款的本意,是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区别开来,安排法院、检察院只对人大负政治责任但不负工作责任,以确保他们独立行使职权。作为一种全面有效实施宪法前的过渡状态,党政不分看来还会持续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起码应该做到明确党权的范围,做到一不越俎代庖行使国家权力,二要促进而不阻碍公民切实享有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按82宪法,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这就要求人大必须真正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不能是变相指定的。不过,仅按宪法本意取消这些做法是不够的,还需有政治体制方面的配套改革。
过去有一种议行合一的说法,认为我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军队领导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等等,最终都不过是由全国人大行使,因而认为我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只有分工,没有分权。也有人认为,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它是一个阐释政府权威源于和受限制于根本法文本之原则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模式的复合体,它要求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受高级法的限制。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三、82宪法里宪政要素三十余年来的发展 82宪法公布施行已经31年了。为确保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确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现行相关法律关于法院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和人大组成人员质询法院的规定,都应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使之回归82宪法的本意。
按宪法的规定切实保障这些权利,是实行宪政的主要内容。在任何特定国家或社会的特定时期,法权(即权力和权力的总量)都是恒定的,因此,党政不分、执政党的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其权力从来源上看,只能要么是执政党代行或部分代行了选民委托给各级人大等国家机关的权力,要么是执政党挤占了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变相指定的,那么,各级人大就不是代表国民行使国家权力,而是代表各级人大代表的指定者行使国家权力。所以,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政必然分开。
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大制度,但人大制度只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具体形式。我国人大制度今天的实际情况,恰恰是各级代表和法律规定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官员都是变相指定的,人大制度往往徒具虚名,很少代议功能。
将军队领导体制纳入宪法。没有针对这些基本权利制定法律,意味着这些基本权利是否保障、保障到什么程度,完全由国家机关(归根到底是执政党)根据需要决定。
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82宪法的规定反不如54宪法的相关条款合理。
这部宪法第65条和第103条的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在结束党政不分状态前,应该明确党权的边界。4.执政党的机构与国家机构分开(即人们常说的党政分开)乃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必然要求。确实,有些基本权利实际保障水平不高,甚至有些基本权利还缺乏落实所不可缺少的立法。
在这方面,我主张多做纵向比较,要看到现在相对于过去、21世纪初相对于20世纪60、70年代的巨大进步。按宪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不是任何其他组织。
1999年82宪法第三次局部修改,正式确认国家实行法治,并从经济制度上促进了权利与权利平衡。82宪法对基本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做了较充分的确认,其内容的广泛程度已十分接近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
对于宪政的内容,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人们看法不一样,同一国家同一时代的人们看法往往也有不小差别。82宪法规定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违宪必须追究的意义,在于接受历史教训,强调执政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并非开创了党在法下的宪法原则。